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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RCEP区域内投资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2023-08-24 浏览次数:121


RCEP协议文本的第十章投资章是目前亚太地区规模最大的投资协定,在原有5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上进行了全面整合与升级,涵盖了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四个方面,实现了共同的投资规则和市场准入政策。

RCEP区域内投资的企业,需要重点关注一下投资规则、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负面清单。

 

投资规则要点方面


RCEP投资规则由文本规则(第十章 十八个条款和第十章 附件:习惯国际法、征收)和负面清单(附件三 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组成。


准入前国民待遇:给予成员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包括准入前阶段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投资保护纪律:规定了投资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征收、外汇转移、损失补偿等投资保护的具体纪律。


高级管理人和董事会:纳入了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超过WTO水平的禁止业绩要求等条款。


便利化措施:细化了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措施,重视外商投资纠纷的协调解决。


负面清单:设置了负面清单(保留和不符措施)、安全例外等机制,保留政府管理外资的合理政策空间。

 

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


投资转移:允许投资自由转移。


投资补偿:对于投资者因国家安全、紧急状态而遭受的投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直接征收:不得对涵盖投资进行直接征收或国有化,或通过与之等效的措施进行征收或国有化,除非同时满足4项条件:为了公共目的、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支付补偿、依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补偿价款的支付不得延迟,并且应相当于公开宣布征收时或者征收发生时被征收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两个时间以较早者为准。(注意:等效措施的4个除外条款是同时满足)


间接征收:间接征收采用个案判断的方式。

 

负面清单方面


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制度是RCEP投资规则达成的最重要成果之一。负面清单大大提高了成员方外资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保留和不符措施条款(第十章第八条)规定了负面清单的基本纪律,投资保留和不符措施承诺表(协定附件三)列出了各成员方关于投资领域的不符措施清单。

 

RCEP成员国在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及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均采取 负面清单 的开放模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查询负面清单,较为详细地了解到各成员方在不同行业和领域,现行以及将来对外资可能进行限制的各类措施和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


负面清单只列出本国采取的与投资章节四个义务(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不符的措施,投资章节的其他义务不能通过负面清单进行保留。


RCEP投资负面清单属于国际协定,并不简单等同于一国的外资准入政策。







来源:上海虹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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